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不完全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如登记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登记簿上记载的标的物与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等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来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三、《民法典》第222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
根据该条规定,因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两种责任形态:
(1)过错责任。即第1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此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由该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无过错责任。即依第2款的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应当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作出判断,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是何种赔偿责任?当事人应以何种理由起诉?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的裁决也是观点不一,以国家赔偿责任,或以民事侵权责任判决的情况都有。有待******在将来制定《物权编解释(二)》时,对此问题予以统筹考虑。
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受害人,是打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应当由其自由选择。张哥以为,依据《民法典》第222条规定,受害人提起的赔偿之诉应为民事诉讼;即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亦应属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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