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其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伤残等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般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终止。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时。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终止,职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就不再拥有通过“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仅可以对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看一个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普天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首先,普天公司三次通知罗某的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3日和2017年12月26日,而罗某2017年10月9日申请前次劳动仲裁,即普天公司在罗某提出劳动仲裁后才通知罗某上班,因此,可以认定此前普天公司存在难以为罗某安排工作的情形。其次,虽然罗某与普天公司均认可普天公司三次通知罗永辉到公司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且通知中有逾期将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予以严肃处理的内容,但无证据证明该工作安排适合工伤六级的罗永辉,普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可以胜任其提供的岗位。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罗某系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普天公司应保留与罗永辉的劳动关系,在难以安排工作时,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需经罗某本人提出。然普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本人提出或同意与普天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四、普天公司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是2015年修订,其无证据证明罗永辉对该制度知悉,普天公司解除与罗永辉的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不充分。综上,普天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罗某主张普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考虑到罗某系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赔偿金宜以其伤残津贴作为计算基数为宜,共计109504元。

……

案例索引:(2020)鄂01民终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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