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与公司间的租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业务背景】

李某(某花卉经营部业主)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签订植物《租购协议》,约定由李某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绿化植物,部分绿植采用租赁形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欠李某货款82718元,并在2010年1月的《工程结算审批单》上签字确认,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双方在租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诉至法院,李某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合同款项8271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出了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一、被告与花卉经营部李某签署的《租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告系北京木林森花卉经营部的业主,应当承担北京木林森花卉经营部对外经营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从《租购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存在花卉租赁关系。虽然《租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租赁花卉的具体范围、时间和价格,也没有约定购买花卉的数量和金额,但从具体履行《租购协议》的情况来看,双方会定期就租购花卉的情况进行结算。现原告提交有《工程结算审批单》,且2009年8月25日审批单的金额与被告已经支付过的花款总额一致,被告若对原告提出的结算方式不予认可,应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被告在诉讼中未能举证推翻原告主张,且对于《工程结算审批单》上部分签字人员的身份表示认可,就证明了双方《工程结算审批单》真实有效,且被告欠付款项的事实是存在的。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09年12月28日的《工程结算审批单》的结算金额82718元,并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的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李某82718元。

【手记】

以上实例诉讼争议的条款即《工程结算审批单》,也是本案的关键,如果被告不认可该《工程结算审批单》上员工的签章,那么对于原告来说就有败诉的风险,故在签订结算单时,签章一定要完整。一方是公民的情况下,需要将个人身份信息留下,且本人签章;一方是法人的情况下,需要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生效,仅仅有个人签章而没有法人章,会有被认定为个人行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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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0 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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