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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