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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如果是对方车辆的责任,首先由对方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方涉及本条规定的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即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交通事故己方车辆负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对方机动车负全责,则试乘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试乘车辆的责任,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决定。
如果试乘机动车的驾驶员是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当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机动车的驾驶员与其构成雇佣关系,机动车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雇主责任。
如果试乘机动车的驾驶员是消费者的随行人员,此时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就比较复杂。此时要判断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驾驶的车辆存在潜在的危险,驾驶的路线选择不合理等由于试乘服务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驾驶行为不当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的驾驶人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驾驶人欠缺相应的驾驶资格,而试乘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则试乘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因试乘人的过错,可以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试乘人如果主观上故意干扰驾驶,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则应当免除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过错。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同时行为人在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那么肇事者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希望事故的发生,而在“受害人的故意”的情况下,意味着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也就是“若无受害人的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该损害”,那么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就转为了受害人的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从根本上割断了行为人的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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