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怎么办?的观点吧。
情景案例
韩某与杨某于2014年12月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杨小某归杨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杨某以因民族信仰孩子不适宜被接走、韩某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某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等理由,拒绝韩某日常探望。
请问,杨某的理由是否得当?这种情况下,韩某如何才能探视子女?
本案分析
本案中,杨某与韩某虽然离婚,但韩某作为孩子的妈妈,仍享有探望的权利。且杨某拒绝韩某探望所主张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或剥夺探望权的情形。在杨某拒绝看望的情况下,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要求法院判决具体行使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等,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般而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会支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探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判决后,另一方依旧拒绝探望,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能将子女强行带到另一方身边,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危及子女健康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拒绝其探望的。
5.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权益的。
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的行为或者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探望权人在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子女作出违法行为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一方提出的中止探望的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其中止申请有无充分的理据支持,一般情况下,如提出请求一方无充分证据或者其证实的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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