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为大家分享“离职还有未休完的年休假怎么办”一文,只是针对离职时剩余年休假天数和倍数进行了详细的分享,并不包括计算基数。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年休假折算成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9年10月5日入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5000元,外加提成,以及法定的加班费等福利;在职期间张某的应发平均工资为8550元(含加班工资);因张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其中一项是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的年休假,且计算标准按照应发平均工资8550元计算;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其基本工资5000元计算;
争议焦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折算基数标准是应发平均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法院判决
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按照张某的基本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当按照应发工资剔除加班后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总结
1、该条法律规定很明确的表述为平均工资,而且是应发的平均工资,但是要剔除加班工资;所以针对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折算基数标准,通过裁判案例得知,基本在北上广保持一致,并没有因为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
2、有同学对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实发工资有点小晕的话,可以点击链接进去查阅,之前有过详细的介绍;
3、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可以算进平均工资一直是争议焦点,之前分享过一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工资”一文中,特别针对北京和上海做了分享,结果显示北京地区加班工资是可以算进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的,上海地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则要剔除加班工资;那这里确定未休年休假的平均工资基数标准,两地是保持一致的,都要剔除加班工资;计算不同待遇,针对同一事项,都有不同的标准,这也是劳动争议的特点,各地相差较大,大家还需要格外注意,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是一样的标准;
至此,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折算方法已经基本分享完毕,为大家简单做一个公式,方便大家记忆:未休年休假工资折算=平均应发工资/21.75*未休天数*额外2倍
平均应发工资=(应发工资总额-加班工资总额)/在职月份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dbbC2pSVQhXBl0.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