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日息利率可以在 0.035%到 0.05%之间浮动,年利率在 12.775%到 18.25%之间。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年利率也不能超过 24%。,,民法典对信用卡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下信用卡利率的规定与解读
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信用卡利率的规定却可能对持卡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了解民法典关于信用卡利率的规定对于持卡人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中与信用卡利率相关的规定,并探讨其对持卡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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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信用卡利率的基本原则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信用卡业务中,信用卡领用合约通常属于格式条款,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利率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持卡人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银行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持卡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信用卡利率的上限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在信用卡业务中,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通常属于双务合同,银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如果银行提高信用卡利率,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如果银行提高信用卡利率,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银行提高信用卡利率的通知应当视为新要约,持卡人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果持卡人拒绝承诺,原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有效,银行不得单方面提高信用卡利率。
信用卡利率的下限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信用卡业务中,如果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没有约定信用卡利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利息的,持卡人可以拒绝支付,在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时,持卡人应当仔细阅读合约条款,确保其中明确约定了信用卡利率。
信用卡逾期利息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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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业务中,如果持卡人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通常为:逾期利息=逾期金额×逾期天数×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持卡人认为银行收取的逾期利息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持卡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收取的逾期利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信用卡利率的调整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信用卡业务中,如果银行需要调整信用卡利率,应当与持卡人协商一致,如果银行单方面调整信用卡利率,持卡人可以拒绝接受,如果持卡人拒绝接受,原信用卡领用合约继续有效,银行不得单方面调整信用卡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如果银行与持卡人对信用卡利率的调整方式、调整幅度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在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时,持卡人应当与银行明确约定信用卡利率的调整方式、调整幅度等内容,以避免发生纠纷。
信用卡利率的公示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信用卡业务中,银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利率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持卡人的要求,予以说明,如果银行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持卡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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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信用卡利率,而持卡人无权拒绝,该规定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信用卡利率的法律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信用卡业务中,如果银行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单方面提高信用卡利率,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存在过错,例如故意隐瞒信用卡利率等重要信息,致使持卡人遭受损失,持卡人可以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对信用卡利率的规定主要包括信用卡利率的上限、下限、调整方式、公示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信用卡业务中,银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与持卡人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幅度调整信用卡利率,持卡人也应当仔细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了解信用卡利率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信用卡利率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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