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这个时间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的,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离婚的条件、分割的规则、子女的抚养等都同样按照《典》及其他相关法规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是个时间分割点,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般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是,男女双方均须符合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他不符合的或者在此时间之后的只按同居关系处理。未经婚姻登记的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亦不能按照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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