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们的生活、工作
都离不开网络通讯
但是一旦没有处理好通讯设施
让它发生损害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你可能就要对此负责了!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8日6时50分许,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塘头桥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的时候,撞到路边树木上的钢绞线,跌地受伤导致脾脏破裂切除。经查,事发前一个多月事发地段的过街线缆及附着线缆的钢绞线因为交通事故被撞断。
刘某认为,某某铁通公司、某某移动公司、某某联通公司、某某网络通信公司、某某有线公司等五家通信运营商,在不能举证证明钢绞线上没有其线缆负载时,不管作为钢绞线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受益人,均有义务对撞断的钢绞线进行及时维修和清理,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对道路上障碍物有责任及时进行清理、某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时,亦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至江阴法院。
裁判说理
江阴法院判决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某铁通公司赔偿222478.44元,由某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赔偿74159.48元。
某某铁通公司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某某在起诉之时因无法确定钢绞线属于哪家通信公司所有,故直接起诉了五家通信运营商,但从通常情况来说,各运营商在通信光缆发生故障后会及时前往故障地点进行抢修,同时留下抢修记录,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仅有某某铁通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段有线缆抢修记录,且并无证据证明被撞断的钢绞线上还附载有其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的通信光缆;案涉钢绞线上负载有某某铁通公司的过街线缆,且即便钢绞线非某某铁通公司架设,某某铁通公司也是案涉钢绞线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对相关的钢绞线也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且绊倒刘某某的一端被缠绕在树干上的钢绞线就是经由某某铁通公司维修人员所为,某某铁通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涉钢绞线系2017年11月6日被车辆撞断后遗留,一端垂挂在树冠上,另一端被缠绕在路边的树干上,距离本次事故发生近两个月时间内,未能被发现并清理,最终因钢绞线脱垂、松弛并向道路空间凸出,从而妨碍到了交通通行,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某某公路发展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清理、防护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某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认定某某铁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路发展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自负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及到本案,通信运营商作为通信光缆的所有者、管理者,对通信光缆有法定的维护、保养义务,通信运营商在通信光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并妥善处理故障电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对于在公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有法定的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特别是在不良天气以后,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更应加强清理,以免给公众带来安全隐患。作为行人,为了自身安全,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超速行驶,及时观察路面情况,避免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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