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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平静、理性地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成了许多离婚夫妻最后妥协的办法。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呢?
在司法实务中,多数判决是不支持撤销的,极少数判决支持了撤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哥认为,离婚协议不等同于其他财产协议,不能简单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并且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具有确定的效力;同时,这种对子女的赠与,是一种为了离婚而产生的目的赠与,离婚之后,离婚协议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目的已经实现,如果请求撤销赠与,便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这其间也掺杂着对子女的道德义务。综上,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不应被撤销。
司法实务中支持撤销对子女房产赠与的判决,确实给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做法敲了个警钟,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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