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多少天(员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怀孕女职工的休假标准

怀孕女职工顺产生育享有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

二、生育津贴及工资发放标准

怀孕女职工顺产生育享有98天产假,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社保,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通常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支付工资,在女职工休假结束后向社保申请生育津贴。80天奖励假按照正常出勤时间的劳动发放。

生育津贴工资标准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奖励假工资标准:女性职工产后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者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理解与适用

1.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怎么理解?

未扣除个税、社保个人部分、公积金个人部分等项目前的应发工资。

2.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者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具体指哪些项目?

主要指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3.与劳动者岗位密切关联的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项目是否要照常支付?

如果上述补贴是固定发放的工资项目和数额,奖励假期间要照常发放。如果是劳动者上班才能享受并且是实报实销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支付。

4.劳动者在奖励假期间回原单位上班,除获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还能否再享受法定的奖励假期间工资?

原则上不能,劳动者奖励假期间回原单位上班,视为对奖励假工资的放弃,属于自身的权利处分,但是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除外。

附:法律依据

一、怀孕女职工的休假天数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怀孕女职工休假的生育津贴发放

(一)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13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15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例:吴女士2020年6月顺产一胎,享受生育津贴天数为98天,吴女士所在单位2019年每月有10位职工参保,每位职工每月申报工资为6000元,则吴女士所在单位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10*12)/(10*12*30)*98=19600元。]

第16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第17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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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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