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登记法院会受理,此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的按事实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1994年2月1日后结婚未领证的,双方不成立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二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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