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男方没有的情况有:
1、男方没有收入、生活来源不稳定的;
2、男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共同生活的;
3、男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4、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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