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制作的,制作辨认笔录之前,辨认人见过了被辨认的对象,制作辨认笔录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在这些情况,辨认笔录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有什么?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应当由谁签名?
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此外还应该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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