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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小聚,把酒言欢
若饮酒后发生意外致死
餐馆及同饮者要担责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一天晚上,朱某做东,邀请朋友吴某、张某到某餐馆聚餐。聚餐过程中,吴某又邀请张某的表弟曾某前来吃饭。聚餐持续约四小时,四人先后喝了3瓶白酒、14瓶啤酒。聚餐结束后,曾某在餐馆下楼梯过程中踏空摔倒,头部与楼梯转弯平台处突出的水泥柱撞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曾某的亲属认为,某餐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楼梯台阶设计不符合公共场所设计标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曾某摔倒并且发生意外,朱某等三人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曾某处于危险状态,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餐馆及朱某等三人赔偿损失。
某餐馆辩称,餐馆楼梯安装了扶手,足以保障客人正常行走的安全,且在曾某饮酒的过程中,餐馆工作人员曾善意提醒他们不要过量饮酒,在经营场所也张贴了“请顾客不要过量饮酒”的提醒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曾某醉酒后不慎踩空摔下楼梯,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意外身亡,餐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等三人辩称,聚餐时,同桌人未劝曾某饮酒,且对其过量饮酒进行过劝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事发时曾某处于醉酒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餐馆作为餐饮经营者,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导致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预判,防止事故发生。但某餐馆并未预判、预防,其经营场所楼梯设计、装修存在缺陷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另一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
吴某未征求朱某意见,私自邀请曾某参加聚餐,其熟知曾某酒量,且在曾某醉酒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对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曾某表哥,也熟知曾某酒量,其在曾某醉酒后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对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虽然是聚餐的组织者,但其不认识且未邀请曾某参加,不了解曾某酒量,聚餐期间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聚餐结束前,朱某还联系其他朋友送吴某、张某、曾某等人返家,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吴某、张某对各原告损失依次承担30%、10%、5%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贾延涛
坪山法院坑梓法庭庭长
一级法官
聚会饮酒是一项常见的社会交往活动,但餐桌上饮酒、劝酒要保持理性,酒后也要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同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注意、照顾及救助义务,当发现其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时,有义务及时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餐馆作为经营者,对就餐顾客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怎样判断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在实践中,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
⭐️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或者工具等是否采取了必要保护和控制措施;
⭐️经营者是否履行了一定的安全警示义务,比如设立警告牌、铺设防滑垫、张贴通知告示等;
⭐️事发后经营者能否及时采取救助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
鹏法君提醒,饮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共饮人要尽到劝阻、提醒、通知、照顾和帮助的义务,餐馆经营者、管理者也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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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坪山区法院
对于醉酒意外死亡,谁之过?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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