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是继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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