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有几个部分(正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分割的内容部分(正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2、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签才有效?附夫妻财产协议模板3、建议收藏|有关婚姻中财产关系的裁判和认定规则12条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男方:××,男,身份证号码:×××,现住×××。

女方:××,女,身份证号码:×××,现住×××。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房屋: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男方/女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男方/女方的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型号轿车______部车号___________,为男方/女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男方/女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男方/女方的_________银行存款______元为男方/女方婚前所有,归男方/女方所有。

4.股权/股票:男方/女方在________企业登记的30%的股权份额及其股东权利、收益权利归男方/女方。

5.男方/女方持有的 公司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权全部归男方/女方所有。

6.其他财产约定:

第二条 共同财产

1.房屋:座落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银行存款:户名为_______方的____________银行存款____________万为男女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共有。

3.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男女双方共出资购买了________________,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4.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男女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6.其他财产约定:

第三条 债权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或乙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2.个人债务仅以负债方所有财产为限清偿,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负债方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甲乙共同偿还,并致另一方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借贷产生债权,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经同意对外借贷,负债方无力偿还的,并致乙方损失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甲方应予赔偿。

5.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 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凭支出凭证,各自承担一半。

第五条 离婚条款

经过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男/女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男/女方应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2.对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一方或所生子女的;

3.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4.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5.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况发生,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赔偿金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六条 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签署,无正文)

男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协议模板仅基于一般情况拟定,具体适用时请务必审慎斟酌。

婚内财产协议怎么签才有效?附夫妻财产协议模板

家事有约 婚内协议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如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限制一方出轨或离婚从而守约方获得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忠诚协议协议内容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在未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或在起诉离婚过程中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期咱们聊聊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那些事。

夫妻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很多夫妻离婚比较难分割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候如果能有一个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做一个清晰划分,后面解决争议就简单了。但是,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才有效呢?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来告诉大家。

案例一

原告甲男诉被告乙女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被告提出双方曾在婚内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前、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债务做了分割,请求依照该协议书的内容对已涉及的财产、债务进行处理。原告认可协议书是自己与被告在婚内经洽谈后签订的,但自己当时没有考虑好,协议对自己不公,现不同意按该协议书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原告提交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约定,请求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虽然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相关《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同样都是婚内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它们的效力有无区别呢?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一中吴某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无附加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案外人利益,应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法官遂在此《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基础上组织双方就其他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最终调解离婚。

而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案例二中,法官经仔细阅读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后发现:虽然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书》是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共同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刘某在离婚诉讼中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因此该协议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协议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法官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Q 夫妻财产协议与忠诚协议的区别

A:

大部分人常常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旦一方婚后 出轨便净身出户”的条款,就可以维系婚姻或拿到所有的财产。事实上,这种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是忠诚协议。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的特质。忠诚协议尚未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巨大的争议,很多法院认为这是道德约束的范畴,或者说财产指向不明确,不予受理或者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Q 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

A: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女方所有”,此种以离婚为目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时才能生效。因此,此类协议在双方未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情况是无效的。

结论:婚姻存续期间,应当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避免内容出现离婚、限制离婚、忠诚协议、禁止出轨等以上述条件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才能真正有效的起到法律上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效力。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附件:婚内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经双方协商,就婚后夫妻财产归属自愿达成以下约定:

1、房产:坐落于_______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该产权登记在_______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屋归_____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该房屋剩余贷款_______元,目前由_____每月还贷_____元。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前,已还贷款对应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属于______的个人财产。后续贷款由____进行归还。所对应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归______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在贷款还清后_____日内,____有义务配合_____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如_______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以上义务的,则需向_____支付每日____元的违约金直到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止。

2、车辆:双方婚后购买_____一辆,(车牌号为_____),该车所有权登记在______名下。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车归_____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_____有义务配合____办理过户手续。

3、存款:男方名下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2)、女方名下账号:_______,开户行:_______。双方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包括账户内的基金、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_____元,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4、股票:____名下股票帐户:开户证券营业部____,账户号_______。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账户内的股票及剩余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均属于____的个人财产。

5、公司股权:_____名下现有_____公司____%的股权,该股权属于_____的个人财产,____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由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取得取得的收益分红,无论已发生的还是未发生的,均视为_______的个人财产(债务),与____无关。

6、现金及贵重物品:(1)_____还掌握有现金人民币______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笔现金归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2)____处有____一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物品属于_____个人所有,为____的个人财产。

7、债权债务:(1)____曾于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借款____元,该债务属于_____的个人债务,由____自行偿还。(2)债务人欠____现金____元,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年_____月____日,该债权属于____的个人财产。(3)其余未列明的、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其个人债权债务。(4)双方将来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其个人债务。在债务形成时,有义务告知债权人本协议的约定。

8、个人财产处分权及收益归属:(1)双方完全享有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如何使用、处置(包括出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该财产完全由所有人独自行驶,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2)男女双方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所产生的收益,及财产本身的增值、孳息均归各自所有。(3)双方个人财产,如后续发生了财产形式的转化,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9、补偿款:考虑到婚后_______以照顾家庭为主,____为主要经济

10、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财产的归属,按法律规定处理。

11、本协议签订后,将来双方在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属及处分,按法律规定处理。

12、双方明确,签订本协议期间,神智清醒、精神状况现象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胁迫、欺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清楚了解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

13、本协议原价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建议收藏|有关婚姻中财产关系的裁判和认定规则12条

1.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取代: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奖牌系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最高法公报1995年第2期)

3.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4年第12期)

4.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作为婚内财产协议条款的效力。

【摘要】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年11月20日)

5.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通过协议对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进行分割,协议有效。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1年第12期)

6. 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以达成协议离婚并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若未能离婚,即使变更了权利人,任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1年第12期)

7.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公报2017年第3期)

注:《物权法》已被《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取代。

8.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独撤销赠与。

【摘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高法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9. 夫妻一方在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裁判摘要】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最高法公报2014年第6期)

10. 夫妻一方单方举债,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

【裁判摘要】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

1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伤害后,治疗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离婚时,又按照当时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方在离婚后诉请另一方以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对婚内夫妻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石权诉邓国芬人身损害陪偿案,最高法公报2000年第2期)

12. 同居关系析产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

【摘要】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最高法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1.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取代: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奖牌系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最高法公报1995年第2期)

3.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4年第12期)

4.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作为婚内财产协议条款的效力。

【摘要】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法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年11月20日)

5.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通过协议对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进行分割,协议有效。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1年第12期)

6. 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以达成协议离婚并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若未能离婚,即使变更了权利人,任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最高法公报2011年第12期)

7.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法公报2017年第3期)

注:《物权法》已被《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取代。

8.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独撤销赠与。

【摘要】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高法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9. 夫妻一方在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裁判摘要】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张牧申请国家赔偿案,最高法公报2014年第6期)

10. 夫妻一方单方举债,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

【裁判摘要】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

1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伤害后,治疗的大部分费用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离婚时,又按照当时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方在离婚后诉请另一方以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对婚内夫妻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石权诉邓国芬人身损害陪偿案,最高法公报2000年第2期)

12. 同居关系析产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

【摘要】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最高法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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