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缙云检察
生活中
一些人存在小偷小摸的习惯
心存侥幸
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什么
可是小偷小摸真的不属于犯罪吗?
真的不会被法律制裁吗?
NO!NO!NO!
检察官告诉你
小偷小摸行为
向来为群众所深恶痛绝
更是违法行为
虽然案值小
次数多了可能就犯罪了!
近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因为不想打工,又没有钱上网,2020年11月20日,丁某某途经七里乡某村,发现赵某家门未锁,遂心生盗窃念头,以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在二楼房间衣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2020年11月底的一天,丁某某故技重施,以推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2020年12月9日,缺钱的丁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赵某家中,盗得铜钱32枚。后在逃离过程中被村民发现。经鉴定,涉案的32枚铜钱的价格为2110元。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中,丁某某虽然盗窃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其盗窃次数只要达到三次以上,即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提醒
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年关将至,入室盗窃、网吧盗窃、公交扒手、车站扒手等侵财性案件相对高发,广大公民要提高防范意识,提升防盗技巧,不给犯罪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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