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可以更改监护权吗(公民民政局变更孩子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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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是否还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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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朱某1,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1日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4日生育一女朱某2。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3月10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被告抚养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原、被告的婚生女朱某2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5000元(人民币,下同)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朱某2可以由原告抚养,但是答辩人愿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后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抚养费,答辩人愿意承担。原告、答辩人每月各承担3000元抚养费合计6000元,足以满足朱某2的抚养之需。
【争议焦点】
朱某2是否可以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朱某2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朱某1自2020年11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当月的生活费6000 元,直至婚生女朱某2年满二十二周岁止;另被告朱某1自愿每年承担婚生女朱某220000元的课外辅导费用至婚生女朱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如遇婚生女朱某2有重大疾病,医疗费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二、被告朱某1享有探视权,每月至少两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每次不超过一天,寒暑假被告朱某1有权带婚生女朱某2一起生活不多于十五天;
三、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离婚后约定婚生女朱某2由被告抚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0元。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国晖律师在了解被告的意愿及案件情况之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结果令当事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
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本文章中同时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附上: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GHMS00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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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婚姻法:离婚后可变更孩子抚养权,主要有3种方式!
子女的抚养权,一直是离婚双方争执的重要问题,在孩子的抚养过程中,尤其是有明确证据证明孩子抚养权已经归属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必须要通过法院或者民政局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具体说来,有一下几种情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必须要到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由于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不认可变更的协议,主张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因此,在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时,要约定规范、清楚、严谨。
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一是:去法院起诉,以“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终生有效;其特点为,耗时时间长、费用较高;
二是:律师见证,由律师起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协议,律师出具专业的文书固定证据,并留存备案;其特点为,简单易行、保证合法有效、费用较低;
三是:公证,由公证处对双方签署的过程监督,出具公证书,保证双方是合法签订的;其特点为,手续繁琐、耗时时间长、费用非常高。
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保证整个过程遵从法律规定,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如需法律帮助,主页点击【问律师】,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子女的抚养权,一直是离婚双方争执的重要问题,在孩子的抚养过程中,尤其是有明确证据证明孩子抚养权已经归属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变更必须要通过法院或者民政局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具体说来,有一下几种情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必须要到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求。一般说来,双方是可以自行签订协议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由于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所以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不认可变更的协议,主张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因此,在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时,要约定规范、清楚、严谨。
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一是:去法院起诉,以“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终生有效;其特点为,耗时时间长、费用较高;
二是:律师见证,由律师起草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当事人签字、摁手印认可协议,律师出具专业的文书固定证据,并留存备案;其特点为,简单易行、保证合法有效、费用较低;
三是:公证,由公证处对双方签署的过程监督,出具公证书,保证双方是合法签订的;其特点为,手续繁琐、耗时时间长、费用非常高。
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保证整个过程遵从法律规定,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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