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了: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待遇的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本篇文章,将为大家解答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待遇的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此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规定: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印发的苏劳人仲委(2017)1号文中,回答了:仲裁机构是否受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他们认为:“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 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于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此,很多人认为,认定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定:“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提醒:
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毕竟和正常的工伤赔偿有所区别,部分项目无法获得赔偿。而且,工伤认定需要单位予以配合,如果单位不予配合,劳动者还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程序更加繁琐。因此,律师建议,对于伤情比较严重的劳动者不要走该条路,直接根据劳务关系主张人损赔偿更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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