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申请书范文 第1篇
1、立案申请几大要素要有,(1)时间,包括报警时间,作案时间上下限,及作案时间。
(2)人员,包括报警人,受害人,嫌疑人(不知道的可以描述特征)。
(3)作案手段,(4)作案特点(5)物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诈骗罪立案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电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为3000元。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立案申请书范文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及“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而且《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认为,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可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首先,在本案中,杜某明知自己账户无法足额兑换支票,仍通过空头远期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符合司法解释的第一项规定,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其次,杜某在收取到申请人的货物后,立刻低价倾销。获取资金后,通过“不接电话”、“关闭工厂”等行为,逃避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的讨债行为。符合《纪要》中的第二、三项规定,即“(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最后,暂且不说杜某与一众被害人之间的合作是真是假,仅从商业运作模式上,杜某在明知资金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开具大量空头支票,导致杜某本身以及银行的金融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目的在于骗取一众被害人的货款以及资金。
诈骗罪立案申请书范文 第4篇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已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市场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交易的工具——金融票据的使用就越多。金融票据在给市场主体的经济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也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在票据使用中又涉及对应的经济合同,当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时,有时是用作支付还是抵押不易区分,签发空头支票行交给对方当事人作支付是属于票据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合同诈骗成功后的搪塞行为更易混淆,还因理论对何为票据诈骗罪的使用票据有不同观点,致发生定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的争议。
近期我们团队接手了一件案件,也正是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头支票,骗取我方当事人的货物,在骗取货物后,低价倾销后,携款潜逃。
因此,我们在接到案件后,立即撰写《刑事控告书》、《法律分析》、《立案申请书》以及相应证据附证我们的观点。
申请人(被害人):杨某;
代理人:叶日升、乔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犯罪嫌疑人:杜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杜某对杨某实施的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杜某与杨某于2020年左右认识并成为生意伙伴。2021年1月左右,杜某陆续向杨某出具的空头支票,并从杨某处骗取货物。2021年1月31-2021年7月20日,杜某向杨某出具的远期空头支票,杨某基于对支票的信任,向杜某交付了80余万元的货物。杨某交付80余万元的货物后,杜某将货物变卖,现不知所踪。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贵局某派出所报案后,现本案正在贵局法制部门审查判断中。申请人认为本案杜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远期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追究杜某刑事责任。申请理由如下:
诈骗罪立案申请书范文 第5篇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票据法上的行为来虚构事实真相或隐瞒事实真相——被害人基于对虚假票据或无效票据轻信是真实有效的票据,或基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冒用他人票据的信任——被害人因轻信自愿处分财物——犯罪嫌疑人得到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
在本案中,杜某向申请人承诺,涉案的票据属于真实且有效的票据,而申请人杨某正是基于对票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信任而将财物交付处分给杜某。
换言之,正是因为杜某开具远期支票并承诺足额兑现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将货物处分给杜某。故,杜某使用票据的行为与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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