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管辖权最新规定(离婚诉讼管辖权法律规定)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咨询。关于此类问题,由于各个法院对于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就比如该案。

这位男士与女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屋。鉴于离婚时尚不具备办理的条件,因此双方在约定了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的同时,还约定了“待可以办理房产证时,女方应配合男方完成房屋登记手续。”现女方以自己已经回老家不便前往南京为由,拒绝协助办理。

于是,男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某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然而,该法院却认为双方通过约定了房屋归男方所有,且对此内容不持异议,因此,该案实质为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对于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为此,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某法院。然而,南京法院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所发生的分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就应该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审理。由于两个法院对于该案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议,故需要等待最高人院做出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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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在之前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好在这些问题都在本律师的有效沟通交涉下化解。尚未遇到两家法院争议并提交到最高法院来解决的情况。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认为:南京法院的理由是成立的。原因就在于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又因为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所以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既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自然要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也是其户籍所在地,因此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理应受理该案,而不应裁定移送至房产所在地的南京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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