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
申请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05-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0]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请见四份调查笔录)。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抵押合同书》是被申请人杨xx亲自写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请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杨xx、李xx
年月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诈骗罪立案标准:2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最是6万,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申请人:樊永正,男,汉族,富源县人,196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25196004160732。住富源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富源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287402888。
被申请人:富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富源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永正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8月1日至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永正)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永正)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7月28日,王光顺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王光顺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光顺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王光顺“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王光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樊永正
203月28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主要阐明申请人认为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公章)
××年××月××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期限是七天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不予立案怎么办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
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四、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
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现揭露~不良律师(孟蕊)的连环套式骗局:
第一步:在与我母亲徐玉华谈律师费的时候,先故意抬高价格。起初说要6万元!然后,再说优惠你。改要3万元。给雇主认为受到实惠或物有所值的错觉。(其实,事后打听别的律师,同样阶段、情况,是收2万元的。孟蕊律师故弄玄虚,还多收了1万元!)
第二步:孟蕊律师,拿到3万元钱后,认为自己占据了主动权。(反正钱,已经一次性趸收到手了)开始变得有恃无恐,随心所欲了。
第三步:观察案件当事人情况,孟蕊律师开始升起愚弄人、敷衍处理案件的歹心。本人李承是2021年8月4日,被金钟街派出所刑事拘留。已经限制了人身自由!我母亲徐玉华作为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也不懂法律经验什么的。于转天2021年8月5日上午,就去找孟蕊律师签订律师合同。目的是让孟蕊律师,给我李承伸冤、反诉。孟蕊律师,当时见我李承已经限制了人身自由,准备送进看守所。签合同的人,又是60多岁的徐玉华(没有任何法律经验)。当时,孟蕊律师明知道,李承的案件性质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而孟蕊律师当时一点没有提取保候审的事情。就让我李承,直接转押进看守所。(从接案的初期,孟蕊律师就没有尽到律师的职责和作用!)孟蕊律师,当时为什么没有给我办理取保候审呢?因为李承这个涉及刑事案件的总标的(张伟的所谓伤情,都不足1000元),而我母亲徐玉华因为不懂相关概念。就花费远高于案件标的的金额3万元去聘请了孟蕊律师。(因为上年纪的人,容易糊涂和轻信外人而上当。)孟蕊律师,怕我被取保候审出来后,劝告我母亲徐玉华中止这个过度花费的律师费用。(不值得)所以,接案初期,怕我李承出来,去提醒我的母亲徐玉华。不让我知道,我妈妈徐玉华是花费3万元请她的。说实话,我当时也不懂什么取保候审。这个概念,也是在我之后申诉过程里,才知道的。痛恨这个孟蕊律师的冷酷和失职!(而且孟蕊还漏税,不开发票)
当我李承,没有享受到取保候审的合法权益之后,我于2021年8月6日下午,正式转押于东丽区看守所,等待一审的庭审及判决。(进入看守所之后,我李承就彻底与家人、父母,断绝了联系和沟通)
孟蕊律师,见此情况。加之,当她知道给我李承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定我是(案发时候)精神分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时候。孟蕊律师的邪念,就更加开始萌生。孟蕊律师,就开始打算,不好好处理此案的律师职责了。(如果对精神鉴定有异议,可以在庭审过程提出的!这不是定死的东西!而孟蕊律师,并没有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异议!又一失职!)
第四步:本性媚俗、不良的孟蕊律师,知道收我家的3万元律师费后,这个钱已经定死了。(不会再增加)
所以,她在判断我李承的处境、不利情况与我母亲徐玉华,上年纪、缺乏法律知识的状态下,且我妈妈徐玉华对孟蕊律师当时错误的过度信任。孟蕊律师在接案初期,有恃无恐的,试探性的,私下里、擅自的去见了在我李承案件里的存在许多方面违规、违纪的办案民警岳沫池(我进看守所之前,多次投诉过此民警)。及案件对方张伟夫妻(此两人说谎成性,恶俗至极)。孟蕊律师先摸摸底,看看能不能在收了我家3万元后,再寻求在案件对方身上,也能取得些“利益”“好处”?或是看看:案件对方“好不好惹”?如果给我李承好好的处理案件、反诉辩护,会不会遇到什么“危害”“危险”?而孟蕊律师私下去见张伟夫妻,正中张伟夫妻的下怀。张伟夫妻展示他们的恶俗本性手段,对孟蕊律师开始威逼,比如:宣称如果孟蕊律师,给李承的案件好好的反诉、辩护,把李承的官司给打赢了。他们说:就去孟蕊律师的律所里,进行闹事!(此事,是孟蕊律师亲口和我父亲李文昌说的。)张伟夫妻,还有一贯的恶俗谎言伎俩。比如:夸大伤情的严重性。张伟自称一直以60岁的身份,去外面当护工的,被李承打后,工作给耽误了。张伟妻子韩富亭的肺癌,是让我李承给气出来的。对于俗人的手法,肯定是不单只有威逼、用谎言来增加自身筹码,还会有利诱。比如:如果,你孟蕊律师给李承的官司,懈怠敷衍,能让李承吃亏、受冤,让李承尽快签写认罪认罚。不去调查和追究案件里:金钟街派出所民警办案里的漏洞和违规,以及我张伟案发事后莫名其妙出现的肋骨伤情疑点。就会给孟蕊律师一些好处。如果,能达成一定金额的过度赔偿,实现张伟夫妻恶性讹诈的目的,事情之后,将把讹诈到手的钱,分一部分给孟蕊律师。因为律师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律师的行迹、私下做事,无人监督。所以,部分律师深谙此行业的猫腻可行性,就大搞两头吃,甚至加害缺乏经验的雇主及本方当事人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此类隐秘型犯罪,必须更要加大力度侦办及查处!否则,此类社会犯罪,永远存在。
第五步:孟蕊律师,经过几次见面后,已经与张伟夫妻,达成了某种私下的猫腻商议结果与关系。(互相开始勾结)
在李承的这个涉及刑事案件里,明明存在大量疑点、证据不足、及办案民警确有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律师是有辩护空间的)。而作为我律师的孟蕊,就是一点不为我做哪怕丝毫的无罪辩护和反诉、调查。最要命的是:对于给我李承的那个所谓司法精神鉴定结果,我家三口人(我李承,我母亲徐玉华,我父亲李文昌)从始至终都不认可,没有签字!在我家皆反对此精神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孟蕊律师一点没有代我们向检察院提出对那个精神鉴定结果的质疑。等于是:案内所有和无罪辩护有关的事项和线索,都被孟蕊律师故意忽略和无视了!(此表现是极为可疑)
孟蕊律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催我李承及时签写认罪认罚(进入有罪的范畴里)(让我在冤中认罪)。和及时用各种话术,促使我及时达成对案件对方张伟的过度赔偿。(大金额的,起初通过孟蕊要我20万)(让我用钱换张伟的谅解书)
第六步:孟蕊律师用各种欺诈恐吓(其自拟的虚设大刑期)、谎言话术、所谓案例,对我及我的父母,进行内外两边的哄骗和诱导。以在一审开庭前,极力完成我的认罪认罚(刑事陷害的落实)和过度高额赔偿目标(给案件对方张伟)。
在孟蕊律师,给我李承的作为律师从始至终的过程里,没有为我李承,做过一丝毫的对我有利的无罪辩护痕迹。(没做任何辩护)反倒是,积极在给案件对方张伟,做着辩护和打圆场。不断催我李承~认罪和高额赔偿。(按照张伟意愿办事)
第七步:孟蕊律师歹毒、阴损的连环套骗局。孟蕊律师,虽然作为一个不知名的小律师(其律所也不知名,规格较小)。但是,我李承之前没有前科,没有相关刑事案件经历经验。甚至,连民事案件都不曾发生过。法律经验几乎为0. 孟蕊律师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律师,骗我还不好骗吗?我从2021年8月6日进入东丽区看守所,当时誓死坚守信念,完成伸冤。但是2个月过去了!看守所里恶劣的生存条件,加之牢头狱霸的剥削和劳动不公等身心煎熬的压力。身心意志逐渐下滑。孟蕊律师,就利用这个我在看守所里,已经呆了2个月,及天气逐渐转冷的时机。看出我的疲态。就加大攻势,用各种话术和说辞,诱导我签写认罪认罚和赔偿对方钱财,让张伟出谅解书,这样就能及时出来了!在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出任何文件的时候。孟蕊律师,自行做主,其自拟一个大刑期(1年半),用于恐吓我,会见时候说:如果我不认罪认罚,给张伟5万元,就要接受进_1年半的实刑。
如果现在还不赔偿张伟5万元,之后进完_后,依然还要赔偿张伟3万元!(请问:这个3万元是怎么来的?)那样的话,还不如现在就认罪,并赔偿5万元!就能及早出来了!这样多划算?我在看守所2个月后,逐渐开始进入了孟蕊律师给定的“我有罪的_阶段”。当时,我误认为检察院或法院,已经给我定完了~她所说的这样的1年半的大刑期呢。我见大势已去。就无奈的认罪了,并赔偿了对方5万元。(当时,我还认为划算呢。其实是被孟蕊律师长期_导致的。)
结果,签完认罪认罚书后,检察院才出的量刑建议书。(是8个月刑期) 我是事后,才明白此中原理!因为此案争议极大,证据不足。检察院方面,无法给我定罪及量刑。所以,就在我李承自己给自己定完罪后(签完认罪认罚后)。检察院才根据以我李承有罪的范围内,才给我定的刑期和罪名。孟蕊律师,拿完我家3万元后,不仅不给我做无罪辩护和伸冤的努力,还把我给坑害了、算计了,落实了这个冤案,把我往有罪方向推。(最后说:谁让你签的,是你李承自己的事,与我孟蕊无关!)(把责任推给我李承自己)(多阴损!)
这种无德律师,就是骗那些无任何法律经验的案件当事人。(如大人欺负婴孩一般的恶劣行径和计划。)
不仅如此,我签写完认罪认罚后,并家人赔偿了案件对方张伟5万元后(于2021年10月23日给付)。并没有像孟蕊律师所说的那样,我能及时从看守所里出来!孟蕊律师,事后改口说:你还要接受庭审呢。还不能出来!
我没办法,就只能等着。(事后,得知我父母那边,也被孟蕊律师类似的承诺给骗了。)孟蕊律师为了让我达成认罪认罚,和及时完成“过度赔偿任务”,可谓不惜一切代价和脸皮,无耻的说谎和诓骗,对我及看守所外的本人父母两边骗。
然后,孟蕊律师庭审前又对我说:你既然签写了认罪认罚,和赔偿了对方张伟5万元。你在庭审过程里,就不要做任何的反驳和反诉。否则,家里的5万元就白花了。到时候,还得判你1年多刑期,钱就白花了。我当时,就害怕了!孟蕊律师,在我认罪认罚和妥协赔偿的当时,并没有提及事后的庭审和庭审过程里就因此不能做任何自我辩护了。孟蕊律师,就是利用当事人心疼钱的心理,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恐吓和限制。孟蕊律师,作为我的律师,不仅她不为我做任何辩护,还阻挡我自己为自己做合理的辩护。等于我家花费3万元,找了一个替对方张伟辩护,给我来落实冤案,造成我家更大钱财损失的,堵住我嘴的人。孟蕊律师,不遗余力让我认罪且赔偿,事后再以此(如果庭审时候,做自我辩护、反驳,5万元钱就白花了)限制我的自我辩护、发言。把这个冤案,按的死死的。属于恶毒的连环套骗局、阴谋。一步步的限制,制造冤案。是披着律师外衣的坑人害人的魔鬼!
在一审庭审前,完成案件对方张伟所期望达到的,对我李承的刑事陷害,刑事欺诈辅助张伟对我进行敲诈的勾当与计划。(因为在庭审前认罪并赔偿了,法院方面就不查任何疑点了)
第八步:在我李承的刑事案件里,不仅孟蕊律师努力的落实了这个冤案。还让我家损失了3+5万元!3万元白花了,等于我家给对方张伟请了一个律师!过度赔偿对方张伟5万元。(张伟伤情,据说只有800元,且不是我李承打的,疑似是事后张伟为了陷害我,回家自行做的轻伤。)
第九步:即使事后,我意识到上了孟蕊律师的当。但是,在自己实际申诉的过程里,才知道存在认罪认罚,出过谅解书的案件,普遍很难翻案。(这一点,孟蕊律师比我懂)
总结:可以说,孟蕊律师从接案最初的偷税漏税不开税务发票(此事河东区税务局已经认定),到不给我申请取保候审。其作为刑事案件的律师,最开始的基本两步,就没有走好。后面的路程,就可想而知了!到我并没有认罪认罚的想法时候,孟蕊律师就私下的、猫腻的,去案件对方张伟家里摸底,摇尾乞怜的以我律师身份代我认罪,并交谈赔偿的钱数。(这是多么可恨!)我的律师率先就代我认罪了,啥也不查,啥也不反诉。这个官司还怎么打?等于这个孟蕊律师,变成了一个脱离辩护律师职能,且脱离正规法律程序的私了的媚俗之人了!并最终以拿着我家3万元律师费,还与案件对方张伟进行猫腻勾结,站在一个阵营。不断怂恿我认罪认罚,赔偿张伟高额钱财。让我落实这个冤案,啥也别查,别进行任何辩护!不仅3万元白花了,进而进一步的又损失5万元!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公安局不予立案不服应当采取办法:
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期限是七天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不予立案怎么办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具体《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你可以上百度搜一下都有范本的。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上诉人:XX,男 19xx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 :XXXXXXXX号,单位:XXXX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地址:XX市XX区瘦狗岭路613号,法定代表人:金卫 职务 局长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xx]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xx]7号复议决定书。
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
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_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上诉人认为,前款规定已经明确上诉人权利,授权给上诉人权力,而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恰恰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知原审法院从何得出相反的结论?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刑诉法授权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这里司法行为主要指各种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
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反_规定,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且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时候,行政诉讼当然是最终的也是必然的救济手段,否则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从何可以保障?
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滥用权力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滥用权力(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
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
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
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
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xx)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XX年五月 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上诉人:XX,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XXXXXXXX号,单位:XXXX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地址:XX市XX区瘦狗岭路613号,法定代表人:金卫职务局长
上诉请求:
一、撤消法院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XX市公安局XX分局穗公(天)驳回字[2013]0001号申请回避决定书及公安局XX区分局穗公(天)刑复字[201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人在做出该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过程中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撤消原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关于申请李金尧回避的决定。XX区人民法院以复议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作出(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并明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作为受害报案人,诉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的_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上诉人认为,前款规定已经明确上诉人权利,授权给上诉人权力,而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恰恰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知原审法院从何得出相反的结论?
二、本案有当然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刑诉法授权的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这里司法行为主要指各种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查封等)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办案的需要,都是法律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的权力,这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同时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明确的救济办法,那就是国家赔偿,一旦出现错案,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司法赔偿。
但这决不是说,公安机关在侦察刑事案件过程中,任何侵权行为均不可诉,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取决于法律的授权,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侵权行为就当然具可诉性。具体到本案,在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违反_规定,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任意驳夺上诉人即受害报案人的申请回避权,且没有任何救济手段的时候,行政诉讼当然是最终的也是必然的救济手段,否则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从何可以保障?回避制度是我国在所有行政机关在处理争议问题时的普遍规定,是为了公正的重要制度,几乎出现在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在回避问题上法律授权给公安的规定是“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其可诉性来源于被上诉人职权滥用的行为不是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而是违法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得到授权的行为。
本案有适格的原、被告主体,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当然可诉!从表面看,上诉人是不服决定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要求通过诉讼来纠正被上诉人职权滥用(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上诉人权利的行政侵权行为。正如同人民法院不会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法院如果为了建办公楼去强占民房时,则法院就可能且应当成为普通民事诉讼的被告。这同样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决定的。
对于上诉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法律绝不会授权被上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由其自己最终自由决定任意处置当事人的权利,唯有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才能终局判定是非。事实上公安机关那些经法律授权的司法行为,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嫌疑人还是要通过法院审判后才能够决定有罪无罪及是非对错的,而这审判不但是对嫌疑人的,同样也是对侦察机关和公诉人的。因此,一切剥夺他人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如有争议,最终只能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终局的除外。
法律从来没有公安机关关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终局,不得诉讼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裁定撤消原审法院(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予以立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二0一x年五月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
____________[ ]号
申 请 人: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_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临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
蒙阴县人民法院(20__)蒙商初字第164号、165号案,已于20__年5月15日裁定、6月3日判决,由被告英梅文履行赔偿责任。而后扣押了英梅文的车辆,车号是鲁Q01366。
20__年8月22日,由吕昌立、马连民提出了异议申请,称鲁Q01366车为他们与英梅文的合伙财产,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登记机关的登记证明,亦未有应当表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等字样。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登记,我们已向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提出其为合伙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_合伙企业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反驳。
同时,英梅文于12月7日给刘法余写的以鲁Q01366车作担保抵押的还款保证书和20__年5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确认鲁Q01366号宇通卧铺客车是由英梅文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明。足以认定该车不是合伙财产而是英梅文个人所有,因此,应当依法驳回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之主张。
但是,蒙阴县法院执行局无视以上有力证据,在案外人提出异议整整一个半月(45天)后的10月6日才下达裁定书,确定鲁Q01366车为合伙财产。
对此,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规定,就蒙阴县法院执行局不顾事实,强行认定鲁Q01366车为英梅文、吕昌立、马连民三人共有财产的裁定不服,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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