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积金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公积金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缴存的公积金,婚后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该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或双方婚后缴存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3、离婚时,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参考:
1、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公积金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在处理公积金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限制,避免因提取不当而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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