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信用卡起诉如何答辩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答辩状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民事诉讼中,书写答辩状的首要原则就是围绕起诉状的内容书写。
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答辩状书写 :(1)首部。
标题:“民事答辩状”或是“答辩状”。
当事人栏:直接书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 等。
案由部分:写明针对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主要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2)事实与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也可以说是关键部分,主要是说清楚为什么提出答辩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方面:一是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全部不属实,就应全部予以否认,如果部分不属实,则部分否认。
被告在否认的同时,需要提出客观事实的事实情况予以证明。
切不可凭空地否认,最好是能提出反面的证据来予以支持。
所谓的反面证据,是指两种,一种是指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可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指可以否定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
二是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事实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势必会改变。
这部分的论述可以从简,因为事实胜于雄辩。
三是对之前答辩请求的呼应。
强调自己的答辩请求,引起法院的重视。
(3)尾部。
首先,致送机关:左下方分开二行书写。
其次,答辩人,书写在文书右下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名,切不可打印。
再次,注明年、月、日。
最后,可以增加附项。
另外,如果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程序存在异议,例如,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先单就原告的程序错误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实体部分暂不发表意见,因为解决程序问题是第一位的,只能解决了程序问题,才能进入案件实体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下面YJBYS带来信用卡纠纷答辩状一份,仅供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潘某,男,汉族,XX岁,现住在湖南省(略) 代理人:张律师,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系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要负责人:(略)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信用卡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八千多元。
但答辩人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尚未成立生效,答辩人没有领卡和产生透支,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被答辩人一方没有签字盖章,该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1.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本案信用卡合同是由某银行深圳分行私人金融部盖章,它实际是法人名下“其他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本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本案的合同就根本没有成立。
2.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未成就。
退一万步讲,就算合同成立,合同也没有生效。
《某银行某某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约定第四项:“本合约自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其中甲方是当时的“某银行深圳分行”,而本案的合约不仅没有该分行的盖章,更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所以,从某银行格式合同的内容看,分行的签名盖章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即使被答辩人对这一条款有什么偏向自己的解释,也不应被法院认可。
3.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即便成立生效,也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这一点很多法律有类似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还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按此类推,本案的合同自然也属于无效。
至于答辩人的责任,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答辩人仍通过未生效的合同从信用卡中获得银行资金的,至多也就属于不当得利,而这与被答辩人起诉的合同责任并不相同,不应通过本次诉讼中获得支持。
4.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不存在因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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