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钱财怎么(离婚时婚前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与配偶一起买房,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离婚分房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基本案情】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律师分析】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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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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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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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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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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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离婚财产怎么分?
上周五,我们的《东方110》节目讲述了一对夫妻的离婚故事。其中丈夫老董为了保全资产,竟伪造了900万元的债务。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的阶段,常常因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而争执不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诉诸法律,那么离婚时究竟财产应该怎么分?
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
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余的部分在法律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婚内财产的约定、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之外,那么这个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的。
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若房产是婚前财产,婚后产证加了另一半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若不加名字,离婚时会有份额吗?
婚后房产证如果加了一方的名字,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了。没有约定份额的话,那离婚的时候呢,也不是完全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官会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没有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婚后有还贷的,那么共同还贷和增值的部分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还贷、没有加名,那就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想因离婚被分财产而转移资产的,若被发现,离婚分财产时会有什么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亚娟)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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