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陕西西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掘古墓案引发关注。男子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等被多次打击处理过,出狱后竟然还打起了盗窃古墓的主意。他和两名同伙在咸阳旬邑县一处战国-秦汉时期的墓地,盗窃五件陶器和青铜器等后被西安和咸阳警方联手抓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之前就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五千元。
盗墓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嵴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行为损害了古墓葬的相应价值,才能认定为既遂。有些盗掘行为虽然对古墓葬本身及内部文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综合评判并未达到损害其相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程度,则不应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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