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是非常多的,而广播权是著作权的权利之一,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广播权播放自己的作品,但播放作品的时候要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那么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什么?下面由法务时刻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依据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表现主要为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破坏广播工具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广播权的行为表现主要为禁止著作权人合法播放自己的作品、破坏广播工具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务时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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