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和解之后到底还会不会被判刑

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 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先看下关于刑事和解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被害人明确表示对嫌疑人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那么,刑事和解的达成将对量刑产生直接影响,对于当事人根据刑诉法第277条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不得不说的是,刑事和解的达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利的。达成刑事和解绝不等同于直接免刑。准确的说,符合条件且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f50C2pQVAJUBlM.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刑事案件申请上诉要上诉费吗

    上诉不交纳费用。刑事案件司法过程实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所以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上诉都不需要交纳。当然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决交纳罚金,没收犯罪所得等,但这些都不属于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范围。 一、刑事案件申请上诉要上诉费吗 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收费。

    2024-12-11 04:06:22
    70 0
  • 刑事案件上诉要交费用吗

    上诉不交纳费用。刑事案件司法过程实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罚,所以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上诉都不需要交纳。当然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决交纳罚金,没收犯罪所得等,但这些都不属于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范围。 一、刑事案件上诉要交费用吗 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收费。刑事

    2024-12-11 04:06:22
    56 0
  • 刑事案件申请并案的范文(6篇)

    刑事案件申请并案的范文 第1篇 合并审理申请书 昌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诉罗明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昌民初字第00038号。 罗明德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昌民初字第03459号。 由于上述两案的当事

    2024-12-11 04:01:26
    50 0
  • 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一审期间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签订分期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告人的持续履约能力。对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拒不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正当理由的,因被告人缺乏悔罪表现,被害人损失未有效弥补,原判依据的被害人谅解事实发

    2024-12-11 04:00:48
    55 0
  • 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情节认定的基本规则)

    01 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 13条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1: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了解案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期》第131号,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2: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2024-12-11 03:59:31
    52 0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模板(刑事案件移送原因填写)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是先进行再移送司法机关,还是必须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有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能先处罚再移送,且已处罚的应该撤销;还有观点认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先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司法机关。 当前,新修订《行政处

    2024-12-11 03:59:11
    61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