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几年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
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承担责任的期限(一)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
(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但债权人因其过失致使担保物权消灭时不免责。
(三)主债务 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四)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五)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是多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怎么办(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四)债权人 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 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 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七)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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