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哪些(社会秩序破坏认定标准)

一、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裁量标准

违法
程度

违法
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经劝阻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般

经劝阻拒不改正或已造成轻微财物损失

处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

严重

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恶劣后果;围堵、封闭单位主要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且经反复劝阻仍不改正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实务问题

1、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重”?

在执法实践中,判断本行为的情节轻重,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目的、行为的次数、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考虑。根据执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2)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

(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4)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人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

(5)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

2、如何界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

目前,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机构、临时协调机构也视为国家机关。

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

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事业单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的登记或者备案为准。

3、居(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6条明确规定,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如何区分本行为与过激行为的界限?

虽然不同的动机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但在认定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时候,对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应当区别对待。本单位职工的过激行为,虽然也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能及时听从劝阻,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不应处罚。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也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5、如何区分本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主体不尽相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视情节可以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为的情节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不以是否有聚众情节为构成要件;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必须有“聚众”情节。

(3)危害程度不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使社会秩序一时无法恢复,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情形。

四、取证要点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 ,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 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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