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交纳诉讼或者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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