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
为何还会因为儿子的抚养问题
起诉到法院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请跟随小编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许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7月共同生育一男孩。
2016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原告许某抚养,被告徐某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徐某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次数。
后徐某在一次探望过程中把儿子接走后拒不把儿子交由许某抚养。
之后许某一直向徐某主张儿子的抚养权,要求徐某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把儿子交由其抚养,但徐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导致许某起诉到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徐某提出反诉请求变更儿子抚养权。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具体包括: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除非出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否则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 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变更孩子抚养权有何途径?
首先,男女双方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内容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其次,还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在孩子生活环境、生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维持其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健康成长最为有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在变更孩子抚养归属时,不能仅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更多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共同把子女抚养好。
文章来源: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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