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范本(通用3篇)
管理制度范本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
第三条订立经济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不包括劳动。
第五条经济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文本。有关修改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
第九条订立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章。经济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文本上保留我方的文本上必须注明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文本拟定完毕,凭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据及一份正本上,流转单据作为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代用单也视作书面,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除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编号各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且未采用非书面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过程中,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四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在经济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经济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八条因变更、解除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四十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三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四条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流转单等)按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八条公司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签约率、文本质量、履行情况、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管理制度范本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的管理,防范与控制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的签订
第三条签订的主体
1、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擅自签订。
2、订立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
3、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应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同意(非危险物品采购除外)。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的形式
1、订立,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书、订单、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书形式。
3、各法人单位在经营范围内应当以各法人单位的名义订立各类。
第五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六条对外订立经济,在约定争议解决管辖地时,原则上约定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订立经济,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八条订立应遵循洽谈、审查、批准的分权制约原则。公司实行谁洽谈、订立,谁履行的原则。
第九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在签订前应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先行论证,确认后的论证资料作为的附件一并报审;无论证资料的洽谈部门有权拒绝签批。
第三章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由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签发:
1、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在职责权限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由各直属中心或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技术中心分管的采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副总裁授权采购部负责人审批、签发。
3、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部负责洽谈(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工程部邀请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人员共同洽谈),草拟文本,填写《签约申报表》,提请各使用单位所属中心分管副总裁或各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
二、下列由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1、有给付内容的,标的额为100-50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20——50万元的;
3、非标设备采购,标的超过5万元的;
4、年度;
三、下列由总裁审批:
1、给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50万元以上的;
四、下列由执行董事审批:
1、山松、热电、牧业、医院洽谈的达到总裁审批标准的报执行董事审批。
2、合资经营;租赁厂区;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引进、合作、转让;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等。
五、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订立前,洽谈单位应通过专业审查部门,组织法律审查部门、批准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洽谈审查会,对原本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时,应事先填写“签约申报表”,随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法务室审核。
2、审核。对送审的,法务室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签发、不可签发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法务室审核后,签批人在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4、采用本公司标准文本的可不报法务室审核;文本有修改、采用对方文本或约定有定金、预付款的,一律报法务室审核。
5、审核批准时间
(1)较为简单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较为重大的、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重大、复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的履行
第十三条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四条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根据编号建立台帐,每一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签约批准人汇报并通知法务室。
第十六条生效后应将原本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而未订立书面的.;
2、收款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资料,对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的完整性。
第五章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签约批准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的文本作为原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变更后,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洽谈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洽谈人和使用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洽谈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纠纷。
第二十三条需要法律帮助的纠纷,可提请公司法务室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对于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公司由总裁总负责,分管副总裁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室。
二级: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相关部门和法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室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
2、审查内容的合法性、条款的严密性;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4、负责考评公司下属各部门、法人单位的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纠纷;主持或参与纠纷的仲裁、诉讼活动;
7、参与有关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管理公司章、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管理的主要职责:
1、洽谈、起草,论证的可行性。
2、建立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档案。
3、建立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的不同种类,建立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号、经手人、签约日期、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4、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管理工作。
6、参加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7、应由专门(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及类函件,并将管理的部门及负责人或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三十条洽谈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的一切资料;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实行专用章制度。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对外签订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公司总部所有法人单位的专用章及驻外法人单位的专用章由公司法务室保管;驻外分厂法人单位原财务部门保管的专用章仍由其保管。第三十二条奖励与处罚
1、与洽谈、订立、履行、审查相关的公司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相关制度履行的,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2、公司法律审查部门、专业审查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业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有纠正的权利和职责。
3、公司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时主张权利而不超过时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在业务活动中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酌情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报批时,应将项目立项申请书随同一并报批。
第三十四条公司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的管理,由公司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法务室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范本 篇3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当事人必须就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自愿;
2、与谁订自愿;
3、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这是履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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