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一起还贷款,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由于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但如果房产证上是双方的名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建议参考:
1、在婚前购买房屋时,可以考虑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如果是婚后共同还贷,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在离婚时,如果对房屋的分割存在争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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