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合同目的和义务内容不同。
(1)服务合同主要涉及提供服务,如运输合同、物业合同、保管合同等;
(2)委托合同则是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特定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同。
(1)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通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服务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2)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时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且委托人的责任通常仅限于支付报酬,除非受托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合同形式和存续期限不同。
(1)服务合同可能是无名合同,形式多样;
(2)委托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可以更灵活地确定合同条款。
4.合同双方的任意终止权不同。
(1)在服务合同中,双方通常不享有任意终止权;
(2)在委托合同中,双方一般都有任意终止权,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5.其它。
二、委托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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