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物权的效力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是《》中规定的主要财之一。与债权(债权是因合同、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别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比其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而不同于关系中特定的义务人。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债权的形成大多是依双方意思达成一致。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债权关系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其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为主。

4、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而不是行为。而债权关系中主要以某种行为作为客体。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且我国司法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给予的是无诉讼时效约束的保护。但返还原物的追及效力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两个以上相同物权的,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民法典》将物权分为以下三类: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包括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

3、担保物权:指权利人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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