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家庭法范畴的行为具有限定性。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法律对婚姻家庭法上的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多种限制。就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在其他民事法律领域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即可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设定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身份行为则不然,例如,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公民才具有收养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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