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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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赖施妙律师解答:

反担保是为保障主债务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应当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与其所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相同,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即保证人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福建北河三律师事务所赖施妙律师解析:

鉴于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故主债权的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承担了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故在反担保合同签订时,反担保人所担保的债权其实尚未发生,反担保人实际上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因此,与普通担保不同,反担保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并不以所担保的债权(追偿权)实际发生为前提,在担保的从属性上要求较低。同时,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追偿权)的范围、履行期限、期间等都是不确定的,需根据日后主债权的实现情况来具体确定。

反担保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最主要的体现即在于担保责任的成立上。此处所言的担保责任的成立是指担保主债权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取得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一旦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在法律适用上与其他担保方式无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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