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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周日晚18时,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水上明月大酒店举行年会,参加年会的对象是公司事业部职能部门全体人员及各业务单位财务、管理体系人员。但年会上,始终未见姜某的身影。
2017年1月28日,姜某的尸体在酒店旁边的水面上被发现。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姜某于2017年1月8日18时窒息死亡。
姜某父母于是向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因不服该决定,姜某父母提起行政诉讼。
一、法院判决社保局的决定正确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皆判决驳回姜某父母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姜某系前往年会路上溺亡。年会非在工作日举行,不具有强制性,故姜某溺亡与履行职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而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包括以下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参加年会需要注意什么
1、本案中,姜某于28日被发现遗体,相关部门仍能作出姜某系8日18时溺亡的推定。笔者对于该推定是否准确,由于对该领域不了解,故不予评价。
2、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本案的焦点便是参加年会是否是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内容。根据法院的认定,显然不把参加年会作为员工工作的延续。由此可以推论,和双休日员工原则上课自由安排时间一样,对于参与年会,员工也有权利说“不”。哪怕是本案中,参与年会的员工系公司主要成员,年会是仅针对公司部分人员的年会,那员工还是有选择的权利。
也有法院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年会系用人单位组织,鼓励所有员工参加,因此参与年会仍与职务行为相关,员工因参与年会造成损害的,仍应认定构成工伤。但是前往年会途中受伤,参照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溺水情形并不在其中,估计仍然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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