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告知权利义务:开庭审理时,首席仲裁员应当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调查事实: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仲裁庭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5、辩论终结: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6、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流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流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要参考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对人民法院的开庭流程、审判组织、证据规则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是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参考文件之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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