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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一人公司股权 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 股权,可以约定由原股东对 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该约定仅约定 的股东双方,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 股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 前的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股权 之前的债务一般由公司承担。
但若公司资不抵债的,除 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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