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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间重要的东西很多很多,想必钱应该是比较重要的。离开了钱,这个世界就运行不了,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正确与否。很多时候,凡事涉及到钱,社会关系就会显得那么赤裸。在你需要钱的时候,需要向他人借钱的时候,你就会觉得社会不是你想象中的那样,的确,社会就是这样的现实,因此,就会对你有各种要求和门槛,比如要求你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屋或者汽车之类的,在民间借款协议中就滋生了各式各样的约定条款,小编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种很常见的,但很多人又不知其效力如何的约定条款,就是双方设定了抵押权担保后,协议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条款,当债务人(需要钱的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还不了钱),债权人就有权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房屋归他所有),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答案是: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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