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新单位时,劳动者往往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技能证书等,而近期,笔者团队接到某企业HR咨询“员工入职时,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居民确无犯罪记录的有效文件,一般在政审、出国、参军时有所要求,那么私营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入职时提供该证明呢?我们的答复是用人单位有此权利,但应依法、谨慎实施。
问题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当满足法定的从业禁止要求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4条第2款,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当员工拟入职岗位具备法定从业禁止要求时,例如《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再如《律师法》第7条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还有一些从业禁止的要求此处不再一一列举,但由此可见,确实满足条件时,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问题2:私营企业要求职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但企业以员工拒不提供或以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为由而不予录用的,可能构成就业歧视。企业希望拟入职员工履行诚信原则向企业报告过去的违法犯罪记录可以理解,员工基于隐私原因或其它因素可能不愿提供,或员工在过去确实有过情节较轻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却因此对新入职员工不予录用或单方辞退在职员工,则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甚至是违法解除。
典型案例:(2020)鲁02民终8146号
孙某在入职前犯罪并被判处缓刑,说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截至济南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孙某的缓刑考验期早已结束多年,现济南某公司以孙某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明显不当。如果赋予用人单位该任意解除权,则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无论如何努力工作,都无法避免被辞退的命运,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曾犯罪的人的改过自新。用人单位无权仅依据劳动者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事实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无论是否愿意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若劳动者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却故意伪造证明以达到入职目的,存在制作、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用人单位当然可按照规章制度予以惩戒,同时,伪造此类文件的行为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19年,《关于消除歧视促进有前科公民平等就业的答复》(人社提字〔2019〕46号)的发布,是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有效举措,文件精神明确用人单位对于有前科公民且不符合法定从业禁止条件的,不应刻意设置障碍。
综上,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当注意,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约定在入职材料清单中,但无法强制员工开具,更不能因员工未提供而不予录用、收回offer。
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对惩处措施进一步明晰,如对在职期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刑事起诉的员工可予以辞退,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便符合用工管理权的应有之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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