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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秦某夫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居民向某社区工作人员反映,一名15岁男孩高某被继父母遗弃在某单元楼道。
小孩系垫江县某村人,在重庆市某中学读初三。
接到反映后,某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安排人手先将男孩安顿妥当。
由于男孩不愿开口说话,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以及工作人员一起努力,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找,最终在社区网格员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查找到男孩的养父秦某、继母卓某的相关信息。
为了让孩子能够重新回归家庭,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社区调解员主动联系上高某的养父秦某。
调解过程解员安排高某与其养父母秦某、卓某等来到某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室,当面向双方详细了解引起纠纷的原因。
经了解,因高某生父代某无法独立抚养2岁多的高某,且秦某无法生育,经商议,将高某过继给了秦某。
高某到养父家后,一直跟着秦某的父亲居住。
秦某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卓某结婚共同生活。
在高某13岁时,卓某对继子高某不够关爱,还经常因为小事骂他,导致高某的思想叛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某迷恋上网,经常迟到甚至旷课,成绩大幅下滑。
高某的班主任多次向秦某夫妇反映情况,秦某对高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以无效告终,后高某辍学在家。
同时,卓某也有一个15岁的孩子,平时两个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好,导致卓某与高某的关系更加紧张。
因秦某的父母极力反对其与卓某的结合,气恼中不慎将高某系抱养的事实告之高某,以致全家关系更为紧张。
卓某对高某更加经常吵骂,致使高某甚至不愿回家。
秦某指出高某不乖,不去上学,天天上网,还经常和家长吵架,表示无法管教高某。
调解员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秦某与高某间的收养关系办理了正规手续,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指出秦某夫妇作为合法的养父母,不能随意抛弃高某,任其自生自灭,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同时,调解员劝导秦某不要动怒,也听一下养子高某的说法。
面对养父的指责,高某不无委屈地回应:秦某与卓某结婚后,对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平时养父母还经常对自己责骂,不闻不问,自己想说什么,养父母也不会听。
且自己和继母的孩子关系不好,所以没有心思学习,只有上网麻醉自己。
在家里,自己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无法一起生活,离家出走。
并表示自己也想学好,提出了希望养父母多给其一点沟通和关爱的愿望。
听此,秦某夫妇顿时沉默了,调解员趁热打铁又从情理上劝解秦某夫妇:高某并未成年,是个孩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必须要管教孩子。
从感情上劝解秦某,其与高某已有十几年的父子情,青春期的孩子,是要叛逆些,家长要给予充分的引导。
指出秦某再婚,孩子心里对此一时无法适应,加之其对高某关心减少,经常责骂高某,双方缺乏沟通,以致高某叛逆。
秦某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渐渐放软。
对卓某,调解员也耐心规劝,指出其作为继母,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多包容、多关爱,才能一家和和气气,日子才能越过越好。
调解员也好好开导了高某,表示养父母的确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其不能采取辍学、离家出走的方式来对抗。
如今,也面对面地把心里话说明了,今后就好好上学,好好生活,这样才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任。
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养父母表示,经过这次调解意识到自己应承担起父母应尽的责任,对于孩子平时的关心不够,与孩子缺乏沟通,认识到经常责骂孩子是不正确的,表示以后会改变教育方式,多关心、多与孩子沟通交流。
高某也认识到自己离家出走是错误的,表示以后会多与父母沟通。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秦某和卓某不再遗弃高某,并好好教育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接高某回家后,给予高某更多关爱和陪伴; 3、高某重新回学校读书,不得再离家出走,戒除网瘾,好好学习。
案例点评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调解员在熟悉案情始末的基础上,情理法相结合进行调解,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里疏导工作,最终让当事人各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纠纷的解决。
推荐理由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挽救了一个孩子,促和了一个家庭,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专家评析婚姻家庭纠纷属于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但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本起纠纷中,调解员既利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养父母的责任,又运用调解的柔性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都意义重大。
无极县张某某与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某村老人张某某家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儿子老五对张某某十年未尽赡养义务,张某某整天以泪洗面,乡亲同情,亲属长辈毫无办法。
起因是在北京工作的二女儿回家探亲,当时张某某和老五一起住在张某某的房子里。
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发生冲突,打了老五媳妇两个耳光,老五媳妇觉得吃了亏,便找来娘家人为其出气。
大女儿、儿子老三和老四见事不妙,便让二女儿赶紧回北京。
老五媳妇由此对哥哥姐姐和老人非常不满,经常在院内指桑骂槐,张某某因此病倒了。
老五遂通知大女儿和老老四共同把张某某送入县医院,兄弟三人轮流护理,药费均摊。
出院时,大女儿和老老四没有通知老五,就把老人接到了老三家里,为的是二女儿回来看母亲方便,但这样做激怒了老五夫妇。
老五向两个哥哥声明:老人就别再回自己家里住了,活不养、死不葬,并且经常找两个哥哥闹事、打架。
有一次,老五喝酒后拿刀到老三家,砸了老三家的门窗和家具,老三头被打破缝了四针,并被刀砍伤背部三处。
老三报了警,还住进了医院。
十年间,村委会、家族长辈及亲属多次劝说无效,兄弟成仇,导致张某某有自己的房子不能住,还拿不到老五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调解室了解情况后,感觉这起纠纷与其它赡养纠纷不同,如果不及时化解,很容易演变成刑事案件。
一是张某某二女儿与老五媳妇冲突未根本解决,存在爆发的隐患;二是老五与老三的争执已开始动用刀具,任由矛盾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调解室当即组织全体人员对这起持续了十年之久的纠纷进行调查。
调解员决定先从老五一家开始了解情况。
首先,调解员和老五媳妇谈心,提出让老五夫妻俩接回张某某,老五媳妇提出三个要求:第一,要二女儿回来,让自己先打两个耳光。
第二,让二女儿在众人面前向自己下跪道歉。
第三,张某某这些年帮助老老四做家务,现在老人八十多岁了无法做家务,如果和他们住到一起,老老四要给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通过与老老四交谈得知,老五曾经在亲属的劝说下,勉强答应接张某某回家,可亲属走后,又强词夺理不接老人,这又激化了兄弟之间的矛盾。
老三认为,自己和老四赡养老人十年,老五也得赡养十年。
老四认为,两人赡养老人十年间,老五应该按三年零四个月每年给俩人5000元。
兄弟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根据了解的情况,调解员先找到老五,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私闯民宅、砸东西、致人受伤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老三只是报警制止了老五的行为,并没有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住院的医药费也没有让老五拿,这是因为老三念的是一奶同胞的兄弟,亲情比什么都重要,都是为了一家人和睦。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管兄弟之间有什么矛盾,不赡养老人都是不对的。
老五听后,惭愧地低下了头。
调解员又开始做老老四的工作,批评了他们的鲁莽行为,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问题不解决,老人也不能安度晚年。
老老四认识到了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
看到时机成熟,调解员便把老三和老五叫到调解室里。
老五见老三进门后失声痛哭,边哭边喊三哥,老三见状抱住老五失声痛哭,兄弟俩人互相得到谅解。
下一步要让老五与大女儿见面消除矛盾。
大女儿比老五年长十八岁,从小姐弟情深,老五亲自到大女儿家,姐弟二人双双流下了泪水。
老四当过多年村干部,知道矛盾是因他而起,也顺其自然与老五和好了。
张某某二女儿是十年赡养纠纷的导火索,二女儿与老五媳妇的矛盾积怨已深,因此二女儿不敢回老家,但如果她不回来,就无法圆满调解,也会埋下一颗炸弹,随时会爆炸。
调解员经过分析决定:二女儿回来后,暂时不去老五家,先去大姐家等待机会和老五沟通。
老五在北京务工时,吃住在二女儿家,二女儿年长老五十五岁,对老五也是无微不至,姐弟之间是有感情的,等两人情绪稳定并和好后,再安排二女儿进老五家,这样比较安全。
调解员据此开始做二女儿的工作,希望她回来进行调解,并保证会确保她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二女儿同意回来参加调解。
考虑到老五媳妇火气还很大,调解员决定先给足老五媳妇面子,除二女儿外,让其他兄弟姐妹先到老五夫妇家表达歉意,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同意。
当天,老五夫妇亲自来到街上迎接,各方的矛盾得以缓和。
此后,调解员安排二女儿和老五在大女儿家见面,姐弟二人一见面就泪流满面地拥抱在一起。
随后,调解员让张某某大女儿和老老四及其媳妇们一起劝说老五媳妇。
见时机成熟后,调解员亲自做说服工作。
老五媳妇同意二姐进家,但不出门迎接。
见老五媳妇态度缓和,调解员和张某某二女儿一起来到老五家,并让她先主动和老五媳妇打招呼,老五媳妇热情予以回应。
进屋后,张某某二女儿拿出800元钱让老五媳妇买衣服以示歉意。
最终一家人和和睦睦、欢欢喜喜地共进了午餐。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兄弟三人当场确定调解协议,三兄弟轮流照顾张某某,每家养老人一个月,照顾期间的费用由各家承担。
案例点评调解工作既离不开法律法规、乡规民俗,也离不开因人因事而定的调解技巧。
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亲情感化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个个击破每个人的心理防线,唤回了各方对于亲情的渴望,最终使各方重归于好,使老母亲安享晚年。
推荐理由兄弟姐妹之间反目引发老母亲赡养问题。
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一了解各个子女的真实想法,劝解他们为老母亲着想,消除隔阂。
最终,亲情感化了冷漠,老母亲得以安享天伦。
专家评析本案存在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员主动介入调解,并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亲情为切入点,适时转换调解技巧和调解方向,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法律主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审民事案件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之后,原被告只要有一方上诉,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审理认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部分案件是这种结果。
因为第一审法院不能保证绝大部分案件的正确性,是要问责的。
如果第二人民法院发现审判程序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则撒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司法实践中极少,因为这样不利于下级法院改正错误,提高办案水平。
只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才直接改判,这种案例是少之又少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婚姻纠纷化解典型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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