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款怎么分割(离婚时一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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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除了双方的感情问题,

涉及更多的还是法律问题。

其中,房产的分割更是复杂。

案例回顾

2014年8月,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7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王某与孙某结婚,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同年11月,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9月,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妻子孙某认为,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认为,自己享有该房屋的产权,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登记一方王某对孙某进行补偿。

专家点评

本案中,王某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应认定是王某的婚前财产。但其增值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归属。具体而言,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使其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还贷部分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孙某应享有补偿权。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的增值部分,则应属于该房产所有人。王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不动产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

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全某(女)与蒋某(男)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全某向延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两处房屋。

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全某(女)与蒋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全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矛盾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

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建工街的房屋,全某与蒋某均认可当前市场价值为10万元,且认可该房屋为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但另一处登记在蒋某(共有权人全某)名下位于延吉市长林胡同的房屋双方有不同主张,全某主张该房屋由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不同意进行分割,而蒋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之后,承办法官对争议房产进行了细致的了解。通过延边某农场出具的证明及全某提供的存款明细单可以看出,全某的前夫李某的母亲于2014年1月从延边某农场领取了李某、全某及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其中全某、孩子的土地补偿款各为41万元。同年2月,李某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全某转账全某和孩子的土地补偿款80万元。随后,全某花费了30万元土地补偿款购买了上述房屋。从此就可推出,婚后全某以个人财产购房后,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法院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30%,共计7.5万余元。对此,原、被告均息诉服判,该案圆满审结。

男方买房在婚后过户给了女方,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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