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民政局办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大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要审结超过120万起离婚纠纷案件。作为案件中使用次数最多的案由,离婚纠纷也是规定得最为详细、法律依据最多的一个部分。我们将分上中下三篇为大家展示离婚纠纷里涉及绝大部分的问题的法律依据,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在纷繁的法条中理清思路。下面法务时刻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离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5、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所整理漯河民政局离婚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对离婚办理的法律依据有疑惑的朋友有所帮助。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疑惑,欢迎到法务时刻上咨询在线客服,一对一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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