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分享近期代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一个小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张三在一家饭店从事厨师工作,因为生病一直向饭店请假治病病休。
两年后,公司向张三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张三医疗期为12个月。
但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延长了的医疗期,鉴于你至今仍不能恢复工作,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双方产生争议。
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不是说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了,而是要履行本条规定的相应流程。
本案中,因为公司在医疗期满后没有以通知的形式通知张三返岗及调岗,那么就不能证明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证明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公司因为程序违法,最终被法院判决向张三支付赔偿金,一个小的疏忽导致不必要经济损失,大家一定要注意。
文 | 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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