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作出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一、案情介绍
2019年5月份,阿亮到公交公司上班,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
2019年11月13日,阿亮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双侧椎动脉狭窄、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019年11月27日出院。因生病住院,阿亮自2019年11月请同事代班,并将收到的工资按月转给同事。
2020年7月21日,公司向阿亮送达通知,告知阿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2021年11月6日,当地职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为阿亮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鉴于公司不再与阿亮续签劳动合同,阿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费。2022年5月6日,因阿亮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审理
(一)重病医疗期
阿亮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双侧椎动脉狭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症,属于特殊疾病,故阿亮为24个月的医疗期,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
(二)医疗期工资
阿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应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的病假工资。虽然公司已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的工资,但鉴于该期间阿亮请同事代班,收到的工资已转给同事,故公司仍应支付阿亮病假工资。
(三)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结合阿亮病情,确定用人单位支付阿亮医疗补助费9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四)违法解约赔偿金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律师说法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2、在江苏地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4、在江苏地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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